两部委京津冀三地可分享产业转移企业税收

时间:2016-4-21 20:25:14 来源:急性梗阻性胆管炎

两部委:京津冀三地可分享产业转移企业税收

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9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公道活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我们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3日  附件: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  1、分享方案  (1)分享税种。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3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3税")。  (2)企业范围。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3年内年均缴纳"3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动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3)分享方式。以迁出地区分享"3税"到达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3税"总和为上限,到达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具体办法是:  1.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3年内缴纳的"3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  2.若三年仍未到达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尔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2、保障措施  (1)确认划转数额。企业迁移前专业医治白癜风的医院三年缴纳"3税"情况(包括缴纳和退库,下同),由迁出地区省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驻迁出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企业迁移后三年(或5年)缴纳"3税"情况,由迁入地区省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驻迁入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  (2)办理资金结算。每一年年度终了后,财政部根据3省市财政部门上医治白癜风的特效药报的迁移类企业缴纳"3税"情况和财政部驻3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分别确认的数额,通过当年中央和地方结算,办理上年地区间税收收入划转事宜。  (3)规范迁移行动。各地不得为吸引企业迁入,对辖区内各类区域、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人员)等制定或实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破坏国家整体利益。对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动,由相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4)加强绩效评估。京津冀三省市财政部门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效果评估,密切关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政策建议,完善配套措施,支持京津冀产业对接协作,确保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有序进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在本办法印发前,已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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