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患者某甲于年8月28日下午19医院急诊。某医院对患者协助查血尿RT、生化、心肌酶及腹部B超,请普外科会诊后,给予留观、禁食水、抗炎、保肝、补液、营养支持等治疗。年8月29日上午9时查体,当日下午收住院,考虑诊断为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当日下午14时至19时,某医院给予患者某甲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胆道探查、胆管取石、肝射频消融术治疗,术后带气管插管转入ICU并给予相应治疗。年8月30日0时45分患者心跳停止,宣布临床死亡。
患方观点
年8月28日下午,患者某甲因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部疼痛1天,伴发热、呕吐等症状于被告处急诊科就诊,被告建议患者留观,给予患者保守治疗,后患者病情急剧加重。年8月29日12时,被告将患者收住院治疗。年8月29日14时30分,医院给予患者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胆道探查,胆管取石,肝射频消融”等手术。后于年8月30日凌晨0时45分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延误病情,未积极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恶化直至死亡,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上述金额按照50%的责任比例主张计.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上述共计.56元,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院方观点
认可医患关系存在。医方的诊疗符合常规。患者某甲病情危重,具体医疗过错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同意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
专家评析
被告对患者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失:
1.被鉴定人某甲因腹痛1天于年8月28日下午7医院急诊留观后,至年8月29日上午9时主任查房期间,14小时无留观记录;
2.被鉴定人某甲年8月28日下午7时急诊就诊后至手术治疗期间,被鉴定人腹痛无缓解,病情进一步发展、加重,医方对被鉴定人病情的变化未及时采取更为积极的治疗措施;
3.医方与被鉴定人及家属沟通交流不足,对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病情的严重程度及发展转归缺乏解释和告知,尤其是当病情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有效的与家属沟通(如及早下病危通知书等)。
医院对被鉴定人某甲的诊疗过程存在过失,其过失与被鉴定人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于患者某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医院对于患者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5%的赔偿责任。
1.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存在部分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应予以扣除,其支出医疗费经本院核算为.72元,按照25%的责任比例计.93元;
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每日元计3日;关于营养费、每日50元计3日;
3.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计5年并除以扶养人数2人;
4.关于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元计算15年;
5.关于丧葬费,按照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元计算6个月。
上述计算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按照25%的责任比例予以酌减确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营养费3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死亡赔偿金.25元,丧葬费.75元。
6.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患者某甲死亡,客观造成其近亲属精神痛苦,故本院结合实际案情与过错情况,酌情确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00元。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营养费3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死亡赔偿金.25元,丧葬费.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上述共计.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00元,由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负担元(其中25元已交纳,剩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交纳),由医院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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