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未与患者家属及时沟通,患者术后死亡

时间:2018-11-20 19:12:24 来源:急性梗阻性胆管炎

事件经过

患者某甲于年8月28日下午19医院急诊,年8月29日上午9时查体:患者某甲体温40摄氏度,巩膜黄染,肠鸣音弱,未及包块;当日下午收住院,考虑诊断为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当日下午14时至19时,某医院给予患者某甲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胆道探查、胆管取石、肝射频消融术治疗。术中粘连重,创面弥漫渗血。术中诊断: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感染性休克,胆管结石,胆囊切除术后,术中出血ml。患者术后带气管插管转入ICU并给予相应治疗。年8月30日0时45分患者心跳停止,宣布临床死亡。

患方观点

患者某甲系原告某乙之父、原告某丙之夫、原告某丁之子。年8月28日下午,患者某甲因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部疼痛1天,伴发热、呕吐等症状于被告处急诊科就诊,诊断为“1.腹痛原因待查;2.胆囊切除术后;3.右侧疝气术后……”。被告建议患者留观,给予患者禁食水、补液、抗感染等保守治疗,后患者仍然腹痛、黄疸、持续发热,精神差,小便少,病情急剧加重。年8月29日12时,被告将患者收住院治疗,诊断为“1.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感染性休克?2.胆管结石3.胆囊切除术后”。年8月29日14时30分,医院给予患者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胆道探查,胆管取石,肝射频消融”等手术,术中患者肝脏创面弥漫出血ml。当晚23时,患者出现血压心率下降,血氧饱和度测不到等危重情况,后于年8月30日凌晨0时45分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延误病情,未积极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恶化直至死亡,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上述金额按照50%的责任比例主张计.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上述共计.56元,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院方观点

医院辩称,其认可医患关系存在。医方的诊疗符合常规。患者某甲病情危重,具体医疗过错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同意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

专家评析

被告对患者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失:1.被鉴定人某甲因腹痛1天于年8月28日下午7医院急诊留观后,至年8月29日上午9时主任查房期间,14小时无留观记录;2.被鉴定人某甲年8月28日下午7时急诊就诊后至手术治疗期间,被鉴定人腹痛无缓解,病情进一步发展、加重,医方对被鉴定人病情的变化未及时采取更为积极的治疗措施;3.医方与被鉴定人及家属沟通交流不足,对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病情的严重程度及发展转归缺乏解释和告知,尤其是当病情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有效的与家属沟通(如及早下病危通知书等)。医院对被鉴定人某甲的诊疗过程存在过失,其过失与被鉴定人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对该鉴定的委托程序予以认可,但对于鉴定意见不认可,并阐明相应理由。经本院询问上述理由在鉴定时是否已向鉴定机构陈述,原告表示已经进行了陈述,且不申请向鉴定机构进行书面质询或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询。被告对于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并补充答辩称:鉴定意见书中指出其存在的过错中,患者急诊留观期间14小时没有留观记录系病历记载缺陷,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与患者家属沟通不足亦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患者病情发展较快,其损害后果系其疾病的发展与转归导致,医院应采取更积极措施,但未阐明具体措施。故被告主张认为其应该在次要责任范围内就低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均系医学专业问题,并已经向鉴定机构进行了陈述,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委托鉴定存在程序瑕疵或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存在重大瑕疵,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医院对于患者某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于患者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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